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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檢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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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規定 

           一、關于禁止隨身攜帶及禁止托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禁止隨身攜帶或托運以下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2.爆炸物品,如彈藥、煙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3.管制刀具等;
          4.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機(氣)、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煙餅等;
          5.腐蝕性物品,如鹽酸、硫酸、硝酸、有液蓄電池等;
          6.毒害品,如氰化物、劇毒農藥等;
          7.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強烈刺激氣味的物品、可能干擾機上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等。

           二、關于禁止隨身攜帶但可托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禁止隨身攜帶以下物品,但可放在托運行李中托運。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包括:
          1.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2.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
          3.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
          4.帶有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棒球棍等體育用品;
          5.以及斧、鑿、錘、錐、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銳器、鈍器;
          6.超出可以隨身攜帶的種類或總量限制的液態物品。

           三、關于液態物品攜帶的有關規定

          (一)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
          1.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ml)。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即使該容器未裝滿液體,亦不允許隨身攜帶,需辦理交運。
          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于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交運。
          2.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料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3.在候機樓免稅店或機上所購物品應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旅客應保留購物憑證以備查驗。
          4.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可適量攜帶。

          5.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后果的,責任自負。


          (二)乘坐國內航班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
          1.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2.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并應置于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3.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過站或中轉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于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并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攜帶。
          4.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物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交由機組保管。
          5.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后果的,責任自負。

           四、關于打火機、火柴的有關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班機(含國際/地區航班、國內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運行李中托運。

           五、旅客攜帶鋰離子電池乘機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MH/T1020-2009)和《旅客和機組關于攜帶危險品的航空運輸規范》(MH/T1030-2010)等相關法規文件,旅客攜帶鋰離子電池乘坐民用航空器請注意如下事項:
          1、攜帶的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允許超過160Wh,超過160Wh的應通過危險貨物手續進行運輸。
          2、內含鋰離子電池的設備(如手提電腦、照相機、便攜式攝像機等),應按如下規則攜帶運輸:
          (1)可放置在托運行李及隨身行李中攜帶。
          (2)應有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
          (3)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
          (4)額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隨設備鋰離子電池,應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準。
          3、備用鋰離子電池,應按如下規則攜帶運輸:
          (1)只可放置在隨身行李中攜帶。
          (2)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可將備用電池放置于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電極進行絕緣處理——例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將電池單獨裝在在塑料帶或保護袋中
          (3)單個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
          (4)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準,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備用鋰離子電池,但不能超過2塊。

           六、關于酒精飲料攜帶標準的提示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9284號文件及《旅客和機組攜帶危險品的航空運輸規范(MH/T 1030-2010)》的要求,關于酒精飲料攜帶標準規范如下:
          1.旅客不應隨身攜帶酒精飲料乘機,但可將酒精飲料作為托運行李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局的有關規定。
          2.酒精飲料作為托運行李交運時,其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3.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4.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在24%-70%(含70%)之間的,每人交運凈數量不超過5升;
          5.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的,不應作為行李交運。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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